如果说族群和宗教是美国当代社会契约的两大裂缝,那么这两条裂缝因为社交媒体的兴起而严重加深并扩大了。社交媒体的兴起和自上世纪代以来传统主流媒体的公信力不断衰落互成因果,意想不到地制造了多个相互割裂的“信息茧房”或“平行世界”,为阴谋论和种族仇恨的传播以及政治极化提供了便利渠道。(注1)
然而,美国并非历来如此。在传统媒体占据主流的“美好旧时光”,美国曾对当时的新兴媒体——广播电台与电视——规定了兼容并包的要求。1949年,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要求广播许可的持有者履行“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的两点义务:讨论有争议的公共问题,并呈现不同观点。为了尊重言论和新闻自由,广播公司对如何满足“公平”要求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没有必要对不同观点给予同样时间。但不到40年之后,里根总统任内的FCC又自己撤销了这个原则。
鉴于传统媒体的公共信任度越来越低,政治两极分裂越来越严重,有人归咎于公平原则的撤销并呼吁FCC恢复这项原则。FCC为什么制定然后又撤销公平原则?恢复这项原则是否可行?能否解决美国政治极化问题?之前我也认为有必要恢复某个版本的公平原则,但仔细分析却认为这样并不足以应对社交媒体带来的时代挑战。
一、公平原则之兴起
事情还要回到1941年,FCC下达了一个和“五月花号”关系不大的“五月花号决定”,要求广播电台满足其公共利益义务,对政治新闻保持中立,不得发表评论对任何特定候选人表示支持。1949年,委员会取消了“五月花号决定”,代之以“公平原则”,重申广播电台不得追求“私人利益”,而必须服务于社会一般利益。
公平原则的逻辑背景是广播电视这些“电子媒体”在当时属于稀缺资源,有限波段只能承载有限频道。为了避免相互干扰“打架”,这些有限资源由政府分配并特许给私人运营。既然是政府特许经营,政府当然也可以对获得许可的经营者规定某些义务。虽然经营者垄断了物理频道,这并不等于他们就绝对垄断了这些频道的“舆论阵地”。如果新兴媒体比传统媒体更有效,而资源却十分有限,很容易被左或右意识形态所垄断,那么政府可以为了让公众接触到不同观点,要求这些频道本身平衡报道,尤其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立场观点,让公众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公平原则的实施不仅帮助造就一个理性知情的公共意见,而且也有助于弥合左右分歧、防止社会分裂。
在公平原则出台的很长一段时间,联邦最高法院是认可这个逻辑的。在1969年的“红狮广播案”中(注2),“基督十字军”广播节目攻击记者库克(Fred Cook)写的《戈德华特:右翼中的极端》这本书。库克起诉电台,认为公平规则要求电台给他免费广播时间作出回应,电台则认为公平规则限制了它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以8:0判决公平原则合宪,维持了FCC对频道有限的广播电台要求平衡报道的决定。尽管类似规则被用于一般出版物是违宪的,广播电台因为当时公共频道有限而情况特殊。
怀特大法官的判决意见指出,广播电台运营者一旦获得许可,即构成对特定频道的排他性垄断,但这不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政府完全有权要求许可持有者和其他共享频道。“重要的是观众和听众的权利,而不是广播者的权利。”公平原则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平衡讨论,营造一个“知情公众”。否则,电台所有者只会让观点一致的人发表意见,而不是教育公众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公平而非偏袒的讨论来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法院一致认为,公平原则对于民主至关重要。作为公共资源的无线电波不应只是用来表达那些有能力付费者的观点,而是要让广大公众了解社会热点问题的不同侧面。
二、公平原则之失效
注意,公平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新兴媒体资源稀缺,且传播效果优于传统纸媒。同样的逻辑对纸媒就不适用,因为纸媒成本低廉,理论上谁都可以办报并发表自己的观点。你可以把观点发表在左媒上,我也可以把观点发表在右媒上。你的报纸不发表我的观点没关系,因为有的是愿意替我发表的报纸。这样,在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上,你我的观点都能被看到,自然也就不需要任何政府干预。
在1974年的判例中(注3),最高法院同样一致判决,公平原则不适用于报纸行业。和广播不同,报纸不需要许可,且理论上可以有无限个竞争者。“政府强制的接触权(right to access)不可避免削弱公共争论的活力,并限制其多样性。”这个逻辑被称为“外部多元化”,也就是传统媒体行业存在充分竞争,数量庞大的媒体造就了观念多元化的格局。任何单个媒体本身有偏向没有关系,公众只要愿意总是能接触到表达对立价值或信息的其它媒体。
只有在广播电视这种竞争不充分的媒体行业,“外部多元化”不够用了,所以才需要“内部多元化”,也就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媒体本身必须平衡报道,以反映多元价值观。如果时过境迁,广播电视也变成充分竞争行业,那么就不应该再适用公平原则,因为它毕竟限制了媒体本身的自由表达;这种限制对没有外部多元化的媒体行业是必要的,但对于具备外部多元化的领域则是不必要的。果然十年之后,最高法院对广播领域内公平规则的合宪性也开始意见分裂。在1984年的判例中,布伦南等大法官以5:4维持了规则的合宪性。(注4)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随着技术发展,广播资源不再稀缺,公平规则越来越没有必要;只要你想听,什么观点都能听到。
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任何政府干预确实都有滥用权力的风险。美国政府尤其是民主党经常利用公平原则作为政治杠杆,主要是对付攻击民主党的大量农村小电台。民主党智囊认为,实施公平原则将迫使它们为反对观点提供免费时间,让其感受不快或成本高昂,说不定就自生自灭了。上世纪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当局即利用公平原则打击运营电台的政敌。事实上,共和党也用过这一招。尼克松任下,政府经常以取消许可为筹码,威胁对其不友好的电台。(注5)
和民主党相比,共和党更倾向于认为公平原则侵犯言论自由。他们认为,支持公平原则的三大理由——媒体稀缺性、大企业审查左翼言论和公共利益——都是人为制造的神话。保守派主持的传统基金会发布过一篇名为“为什么公平原则一点不公平”的文章,简要阐述了三点理由。(注6)首先,公平原则在1949年制定的时候或许是合理的,但40年过去,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1949年,美国只有2881个电台和98家电视台;1989年,电台数量已超过1万家,电视台近1400家。在电台、有线电视和网络新闻泛滥的今天,要埋没某种观点已无可能。其次,面对这么多的无线广播,FCC不可能实质性监督每一家发表的言论,因而决定何为“公平”必然是相当任意的选择性执法。最后,任意执法只会削弱自由辩论的活力。“公平”要求会让广播者缩手缩脚、有所保留,因为否则他们就要被迫为反对意见提供反驳的机会,而他们的听众不愿意听到不同意见。这样就会造成他们自我审查,扼杀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
三、公平原则之撤销及其后果
进入里根时代,帮助里根竞选成功的富勒(Mark Fowler)担任FCC主席,情况终于发生逆转。他认为公平原则不仅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而且也侵犯了美国社会的公共利益。1987年,FCC以4:0(其中包括两名民主党委员)撤销了公平原则,从而将纸媒一直享受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扩展到广播电视。由于市场上已经有众多电子媒体,继续实施公平原则将限制广播者的新闻自由和编辑权,反而抑制有争议问题的充分讨论。
然而,国会并不同意这一判断,指责FCC这一决定犯了“方向性错误、带有误导性且不合逻辑”,因为1959年对《通讯法》第315条的修正似乎已经将公平原则变成立法。1987年6月,国会试图通过立法优占FCC决定,但该立法被里根总统否决。1991年,国会再次试图为公平原则制定立法,但布什总统再次威胁否决。虽然富勒强调撤销公平原则是基于原则而非党派倾向,作出这一决定的政治背景仍然不可忽视:当时全国ABC、CBC、NBC三大台都一致批评里根。其实,保护里根的唯一方式或许就是实施公平原则,让各大广播电台平衡报道不同观点。
不知是偶然还是必然,公平原则的撤销造就了美国右翼脱口秀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就在撤销公平原则的次年,ABC电台的执行经理和原先不知名的林堡(Rush Limbaugh)签订合同,让“林堡脱口秀”成为家喻户晓的保守主义宣传阵地,阴谋论、歧视言论和仇恨言论从此开始充斥各地电台。之前,比林堡克制得多的言论都会被认为违反公平原则,现在则可肆无忌惮大行其道。
2000年之前,公平原则的两条子规则——个人攻击和政治评论原则——仍然适用。“个人攻击规则”要求一旦广播攻击某个人或小群体,必须及时通知这些人并为其提供回应机会。“政治评论规则”则要求,如果广播评论支持或反对某个公共职位的候选人,就必须通知其不支持的候选人并提供适当的回应机会。既然公平原则已经废止,特区上诉法院要求FCC为这两条附属规则的存续提供理由。由于FCC未及时提供理由,这两条规则于2000年自动失效。2011年8月,FCC投票从《联邦法规公报》删除了实施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规则失效后,参众两院的民主党议员曾多次试图通过立法复兴公平原则。最近的一次是2019年众议院提出《恢复公平原则法》,理由还是和过去如出一辙,也就是允许更为全面充分的公共讨论,进而改变政治生态,而不是总是让声音最大或钱包最厚的一方获胜,因为有很多大金主在资助这些脱口秀。但迄今为止,这些立法努力均未成功,立法动力也似乎不大。即便通过立法,如果还是共和党总统在台上,也会一票否决。